第二十一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。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決定協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,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;
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、財務的年度工作報告;
(四)制定、修改會費繳納標準;
(五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
(六)對協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七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應的決定;
(八)制訂或修改章程、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,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。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。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組成。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,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;
(三)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;
(四)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、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;
(五)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;
(六)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,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,提議對會員的除名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,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;根據秘書長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協會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,決定其報酬事項;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。
(九)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(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。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
第二十八條 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,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組成。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。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項職權。
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,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。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規則、程序:
(一)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;
(二)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;
(三)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。
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及以上名監事組成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選舉產生。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;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,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;
(二)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任何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,采用選任制或聘任制,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。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會議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第三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、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,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。秘書長為專職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組織制定、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、決定;
(三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提名各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秘書長出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審工作;
(二)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;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三)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;
(四)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。監事長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,確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,有權向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;
(五)依法依章、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,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,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;
(六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。當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協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;
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,切實履行職責。